商标法52条的使用包含销售者吗为什么,商标法5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已被废止,现行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修改后的条文里,但在过往的法律适用中,其曾明确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探讨其是否包含销售者这一问题上,有着明确的答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包含销售者。
从法条本身来看,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等。其中第二项直接明确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定义为侵权行为,这无疑表明销售者是该法条适用的对象。
从立法目的角度分析,商标法旨在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销售者在商品流通环节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果销售者可以随意销售侵权商品而不受法律规制,那么不仅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会遭受巨大损失,消费者也容易因误购侵权商品而受到欺骗,整个市场的商标使用秩序也将陷入混乱。所以,将销售者纳入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调整范围,能够有效遏制侵权商品的流通,从销售渠道上切断侵权行为的传播链条,更好地实现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此外,对于销售者适用该法条也有着合理的责任区分。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提供该商品的合法来源的,虽然其行为依然构成侵权,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既体现了法律对侵权行为的严格规制,又兼顾了销售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确实不知情的实际情况,做到了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虽然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已成为历史,但它所确立的对销售者侵权行为的规制原则,在现行商标法中依然延续和发展,为保护商标权益和市场秩序持续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