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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43条 被许可方必须标注,商标法43条

时间2025-07-31 18:04:15浏览1228

商标法43条 被许可方必须标注,商标法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被许可方标注义务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看,这一标注能让消费者清晰知晓商品的实际来源。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看到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能够据此对商品的品质、特点等形成更准确的预期。比如,消费者在购买某知名品牌的服装时,若发现是被许可方生产,通过标注的名称和产地,可进一步了解该生产企业的信誉等情况,从而在购买决策上更加理性。这避免了消费者因信息不明而产生误解或遭受欺诈,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于商标权人和被许可方自身而言,标注也至关重要。对商标权人来说,标注有助于其监督商品质量。一旦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通过标注能迅速定位到被许可方,明确责任归属,便于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商标声誉。对于被许可方,标注自己的名称也是一种品牌宣传的机会。如果被许可方能够保证商品质量,随着商品的流通和消费者的认可,自身的品牌形象也可能得到提升。

在市场秩序维护方面,被许可方的标注行为可以防止市场混淆。明确的标注能让其他市场主体清晰区分商品的来源,避免因商品来源不明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商标法第43条规定的被许可方标注义务,是平衡消费者、商标权人和被许可方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制度安排,各方都应严格遵守,以实现商标制度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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