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59条第三款附加适当标识指什么,商标法第5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9条在商标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其中第三款更是对商标先用权作出了规定。该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标识以区别商品来源。”
商标法设置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商标注册人通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但在先使用人在商标注册前已善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若一概禁止其使用,对在先使用人不公平。
而其中“附加适当标识”的要求意义重大。从商标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来看,附加适当标识能够帮助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避免混淆。比如,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商标时,可以在商标旁添加独特的店铺字号、特定的产地标识等,让消费者能够清晰地识别出该商品与注册商标权人商品的不同。从防止不正当竞争角度而言,适当标识可以避免在先使用人搭注册商标权人的便车。如果不附加标识,可能会让消费者误以为在先使用人的商品就是注册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两者存在特定关联,从而损害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
“适当标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首先,标识应具有明显的区分性,能够切实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不能模棱两可。其次,标识的附加不能损害在先使用人的合理商业利益,不能过度增加其经营成本或对其正常经营造成不合理的负担。同时,标识的使用也不能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之,商标法第59条第三款中的“附加适当标识”是协调商标注册人与在先使用人利益的关键环节,对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