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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五十七条第四项释义,商标法五十七条

时间2025-07-31 18:00:14浏览1191

商标法五十七条第四项释义,商标法五十七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第四项在商标保护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该项内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从构成要件来看,首先是行为对象为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比如商标标牌、商标包装、商标标签等。其次,存在伪造和擅自制造两种行为方式。伪造是指仿照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样式、图案、色彩等进行制作;擅自制造则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或许可,制造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销售行为同样涵盖在内,无论销售者是将伪造、擅自制造的标识用于再销售获利,还是提供给他人用于商品生产销售等,都构成侵权。

这一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商标权人角度,标识如同商标的外在表现形式,伪造、擅自制造和销售这些标识,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损害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例如,一些知名品牌的服装,其商标标识具有独特性和识别性,不法分子伪造这些标识并销售,会让假冒服装流入市场,影响品牌的声誉和销量。从市场秩序角度,此类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合法经营者依靠诚信经营和优质产品树立品牌,而侵权者通过伪造标识等手段不劳而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以法律强制力对伪造、擅自制造和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予以规制,是维护商标权人权益、保障市场公平有序的有力武器,对于构建健康的商标使用和保护生态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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