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在什么情况下撤三
序号 | 关键词 | 拓展关联词 |
---|---|---|
1 | 商标撤三 |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撤三申请、撤三情形 |
2 | 不使用 | 连续三年、实际使用、象征性使用 |
3 | 使用证据 | 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 |
- 商标撤三,即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是商标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的初衷在于促使商标权人积极、真实地使用商标,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当商标注册后,若出现连续三年没有正当理由不使用的情况,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 这里的“不使用”有着明确界定。所谓连续三年,是指不间断的三年时间跨度。而实际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真实地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比如,某服装品牌商标注册后,三年内未在生产的服装上标注该商标,也未用于服装的宣传推广等商业行为,就可能面临撤三风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象征性使用不能被认定为真实使用。有些商标权人可能为了避免撤三,仅进行少量、非商业目的的使用,这种行为是不被认可的。
- 在撤三程序中,商标权人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体现商标标识,表明该商标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情况;发票也是重要证据,开具的发票上若有商标信息,能有力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广告宣传资料,如在报纸、杂志、网络平台等投放的带有商标的广告,展示了商标的推广使用。若商标权人无法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其商标就极有可能被撤销。
- 此外,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可能被视为有正当理由不使用。例如,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不可归责于商标权人的客观事由,导致商标无法正常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可以在撤三程序中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争取保留商标权。总之,商标权人应重视商标的使用和证据留存,避免因不使用或证据不足而面临商标被撤三的不利后果。
此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