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认定标准,商标法第十五条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一规定旨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防止代理人或代表人的不正当抢注行为。其认定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首先是主体认定。代理人不仅包括《民法典》规定的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等代理人,还涵盖基于商事业务往来而形成的具有类似代理关系的人;代表人则通常指公司等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明确主体范围是适用该条款的前提。
其次是商标的关联认定。被抢注的商标需与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存在特定联系,一般是在代理、代表关系所涉业务范围内已经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种使用不要求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公开使用,只要在特定业务往来范围内为相关方知晓即可。
再者是“未经授权”的认定。若代理人或代表人能够证明其注册行为获得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真实授权,则不适用该条款。授权需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授权范围等应清晰明确。
在实践中,认定时需综合考虑各种证据。比如业务往来合同、通信记录等,以确定是否存在代理、代表关系以及商标的使用情况等。例如,某公司长期委托代理商销售产品,代理商在合作期间知晓公司未注册但已使用的商标,随后在相关类别上以自己名义注册该商标,且无证据表明获得公司授权,这种情况就很可能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认定标准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实践中准确把握这些标准,有助于保护被代理人和被代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的诚信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