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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商标法11条

时间2025-08-06 15:04:19浏览13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商标法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在商标注册领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明确划定了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范围,为商标注册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该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些规定有着深刻的意义。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保障了他们的权益。通用名称等标志若被注册为商标,会造成市场混淆,消费者难以通过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比如“苹果”作为水果的通用名称,如果被某一苹果种植者注册为商标,那么其他售卖苹果的商家就无法正常使用该词汇描述商品,消费者也会在选购时产生困惑。

从市场竞争角度而言,维护了公平的竞争秩序。防止个别经营者垄断商品的通用描述等标志,使得众多经营者都能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必要的商业标识,促进市场的充分竞争。像“纯棉”若被注册为商标,其他生产纯棉制品的企业就无法正常宣传商品的原料特性,这显然不利于公平竞争。

虽然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一补充规定也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例如“小肥羊”,起初“肥羊”可能被认为是对羊肉特点的描述,但经过企业的大量使用和宣传,“小肥羊”具备了显著特征且被消费者熟知,最终得以成功注册。

商标法第十一条犹如一道规范的防线,既保障了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是商标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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