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我国商标法不保护哪种商标
在我国的商标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了一系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同时也界定了不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类型,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商标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意义重大。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主要有以下几类。首先是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类标志代表着国家的尊严和权威,若被用作商标,会损害国家形象和公共利益。其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这体现了对他国主权的尊重。再者,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另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等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而我国商标法不保护的商标,典型的是未注册的商标(驰名的未注册商标除外)。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定程序,未注册的商标由于没有经过法定的审查和注册程序,其权利的确定性和稳定性较差。在市场竞争中,可能会面临他人抢注等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权利人很难依据商标法获得充分保护。同时,违反商标法禁用标志规定的商标自然也不受保护,因为这类商标本身就不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若给予保护则会破坏商标法律制度的根基。
这些规定和界定,从不同角度规范了商标的使用和保护,为构建健康有序的商标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促使市场主体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开展商标活动,维护消费者和社会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