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由什么和什么两种方式,对商标权的取得 我国采用
在商业活动蓬勃发展的当下,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专用权的保护和取得至关重要。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主要由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方式构成,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筑起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屏障。
行政保护方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商标保护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当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商标权人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这种行政保护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例如,在一些大规模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迅速出击,对侵权商家进行查处,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保护则为商标权人提供了更为全面和深入的救济途径。当商标权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商标侵权行为,司法机关还会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司法保护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能够给予商标权人充分的法律保障。例如,在一些知名品牌的商标侵权诉讼中,法院通过公正的审判,判决侵权方高额赔偿,彰显了司法对商标专用权的有力保护。
在商标权的取得上,我国采用注册原则。即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只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这一原则明确了商标权利的归属,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例如,企业在创立品牌之初就积极申请商标注册,通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法律保护,避免他人的侵权和仿冒。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双轨并行的保护模式,以及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商标专用权保护和取得的制度体系,为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