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57条侵权行为,商标法 2019
在商业活动日益繁荣的当下,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保护至关重要。2019 年修订的《商标法》第 57 条,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且细致的规定,为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 57 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这是最为典型的商标侵权情形,直接侵害了商标的识别功能,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例如,一些不法厂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自己生产的手机上使用与知名品牌完全相同的商标,误导消费者认为该手机是知名品牌的产品。
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构成侵权。近似商标的使用往往会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比如,市场上出现与某知名饮料商标字体、颜色、图案相近的包装标识,消费者可能会因混淆而购买并非自己原本想要的品牌产品。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属于侵权行为。一些商家为追求利润,明知所售商品侵犯他人商标权仍进行销售,这不仅助长了侵权行为的蔓延,也损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权益。此外,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以及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即反向假冒行为)等,也都被明确列为侵权行为。
《商标法》(2019 年)第 57 条全面且清晰地界定了各类商标侵权行为,为商标权的保护构建了严密的法律防线,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以及鼓励创新都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