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二条,商标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二条是关于立体商标注册的重要规定,它为立体商标的可注册性划定了明确界限。
该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比如水果天然的球形、矿泉水瓶因容纳液体自然形成的圆柱形状等,这类形状是商品自然属性的呈现,若被某一经营者独占作为商标,会不合理地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例如剃须刀刀头为实现良好剃须效果的特定形状、某些机械零件为适配整体功能的特殊形状等。这些形状与技术功能紧密相关,若作为商标注册,可能会阻碍技术的传播与应用,不利于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像珠宝独特的切割造型、知名奢侈品包的经典外观造型等,这些形状是商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若被注册为商标,会导致市场上缺乏可替代的相似商品,损害消费者的选择权。
商标法第十二条的存在,一方面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避免特定经营者凭借商品固有属性、技术功能性形状或实质性价值形状过度垄断市场。另一方面,它在商标保护与技术创新、消费者权益保障之间寻求平衡,既鼓励经营者通过合法途径打造具有显著性的立体商标,又确保技术的合理传播和消费者的多元选择,对于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商标注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