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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商标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均不具备固有显著性,所有商标

时间2025-08-01 18:08:16浏览1636

所有商标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均不具备固有显著性,所有商标

在商标领域,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则:所有商标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均不具备固有显著性。这一原则对于理解商标的本质和保护范围至关重要。

商标的核心价值在于其显著性,即能够使消费者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的生产者或提供者联系起来的特性。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行业中被普遍使用来指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例如,“苹果”作为水果的通用名称,若被用作水果产品的商标,消费者很难将其与特定的商家联系起来,因为它是整个水果品类的常见称呼,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独特性。

图形和型号同样存在类似问题。一些常见的几何图形,如圆形、方形,或者产品的标准型号标识,往往是行业内通用的表达形式。当这些元素被单独作为商标使用时,它们难以传达出独特的商业来源信息。比如,一个简单的三角形图形,在众多领域都可能被使用,消费者无法仅依据此图形就确定商品的特定出处。

不具备固有显著性并不意味着这些元素永远不能作为商标。通过长期的使用和市场培育,如果这些原本通用的名称、图形或型号能够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唯一对应关系,即获得了“第二含义”,就可以具备显著性从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例如,“可乐”原本是碳酸饮料的通用名称,但可口可乐公司通过长期的经营和宣传,使得“可口可乐”这一标识在消费者心中具有了独特的指向性,成为了具有高度显著性的商标。

了解商标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具备固有显著性这一原则,有助于企业在商标选择和培育过程中,合理规划,避免一开始就选择难以获得显著性的标识,同时也提醒企业注重商标的使用和宣传,以赋予商标更强的识别性和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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