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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第二款,商标法第60条的规定

时间2025-07-31 18:56:14浏览8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第二款,商标法第60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规范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法律。其中第60条在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方面有着关键作用,尤其是第二款,对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商标法第60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而第60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为商标侵权赔偿争议提供了多元的解决途径。一方面,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利用行政机关的专业优势和权威性,在相对平和的氛围中尝试解决赔偿争议。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诉诸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赔偿数额,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

该条款的存在,既给予当事人更多的自主选择空间,又保障了商标侵权纠纷能够得到妥善、有效的处理,有力地维护了商标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商标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为我国商标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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