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区别,商标法第三十条
在商标法的体系中,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虽都与商标注册相关,但有着明显区别。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此条主要聚焦于商标注册申请与在先已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的相同、近似判断。判断标准包括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关系等。例如,在相同类别的服装商品上,申请的商标与已注册的知名服装商标在文字、图形等方面高度相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就会依据该条被驳回。它强调的是对在先商标权的保护,防止在后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产生市场混淆,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而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该条主要解决的是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时的权利归属问题。它确立了申请在先原则,即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获得商标初步审定和公告的机会。只有在同一天申请的特殊情况下,才引入使用在先原则进行判断。比如,两家企业在同一天就相似商标申请注册在同类商品上,那么谁先使用该商标,谁就更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
总体而言,第三十条侧重于已存在的在先商标对在后申请商标的阻挡,基于商标与在先商标的相同、近似关系来判断是否予以注册;第三十一条则着重于多个申请人之间竞争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权时的分配规则,通过申请时间和使用情况来确定商标归属。清晰理解这两条的差异,对于商标申请人准确把握商标注册规则、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商标审查人员公正审查商标申请都具有重要意义。